霍政〔2023〕14號
霍山縣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xiāng)鎮(zhèn)部分縣級
審批執(zhí)法權限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擴大鄉(xiāng)鎮(zhèn)管理權限,根據(jù)《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xiāng)鎮(zhèn)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zhí)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經(jīng)縣政府同意,決定依法賦予鄉(xiāng)鎮(zhèn)部分縣級審批執(zhí)法權限,現(xiàn)予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穩(wěn)妥推進賦權事項承接。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要根據(jù)賦權清單,認真做好權力事項的銜接工作。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是賦權事項承接實施的責任主體,要主動與縣直有關部門對接,加強咨詢溝通,統(tǒng)籌調配人員力量,嚴格依法規(guī)范辦事,全面細致做好承接工作。縣直有關單位是清單事項移交的責任主體,要制定事項移交工作方案,做好事項賦權、資料移交、業(yè)務對接等重點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前,相關事項仍由原實施單位辦理。
二、加強審批執(zhí)法業(yè)務培訓。賦權部門要加強對賦權事項的業(yè)務指導,做好本部門賦權事項的政策解讀、業(yè)務培訓、網(wǎng)絡技術支持、操作流程標準化等工作,通過開展集中培訓、現(xiàn)場觀摩、跟班學習、“傳幫帶”等形式,幫助鄉(xiāng)鎮(zhèn)熟悉事項辦理流程、審批執(zhí)法標準等,提高鄉(xiāng)鎮(zhèn)承接能力和辦理效率,確保賦權事項放得下、接得住、辦得好。
三、強化賦權實施工作保障。縣政府辦統(tǒng)籌負責賦權工作的組織實施、協(xié)調推進;縣委編辦負責組織賦權事項的認領與公布,會同縣直有關部門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立改廢釋及鄉(xiāng)鎮(zhèn)實際需求,動態(tài)調整賦權清單;縣司法局負責鄉(xiāng)鎮(zhèn)承接賦權事項合法性審查,參與賦權清單的編制及動態(tài)調整的審核確認,指導賦權事項承接確認書簽訂,加強對執(zhí)法工作監(jiān)督,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組織落實行政執(zhí)法資格考試、申報綜合行政執(zhí)法證等工作;縣數(shù)據(jù)局負責會同縣級部門加強對鄉(xiāng)鎮(zhèn)承接審批事項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
附件:鄉(xiāng)鎮(zhèn)承接部分縣級審批執(zhí)法事項清單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鄉(xiāng)鎮(zhèn)承接部分縣級審批執(zhí)法事項清單
序號 |
原縣級 |
權力類型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jù) |
備注 |
1 |
縣委統(tǒng)戰(zhàn)部 |
行政處罰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shù)冗`法活動的處罰 |
1.《宗教事務條例》第七十四條 |
僅賦佛子嶺鎮(zhèn) |
2 |
縣民政局 |
行政許可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 |
1.《殯葬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條 |
僅限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審批 |
3 |
縣民政局 |
其他權力 |
孤兒基本生活費審核確認 |
1.《孤兒基本生活費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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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縣民政局 |
其他權力 |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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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縣民政局 |
其他權力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yǎng)待遇審核確認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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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縣民政局 |
其他權力 |
臨時救助審核確認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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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縣民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處罰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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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縣民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guī)定告知管理審批關,繼續(x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處罰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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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縣民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處罰 |
1.《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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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縣民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處罰 |
1.《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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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縣民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
1.《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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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縣民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處罰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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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縣民政局 |
行政處罰 |
對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處罰 |
1.《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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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縣人社局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fā)布虛假招聘廣告的處罰 |
1.《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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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縣人社局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的處罰 |
1.《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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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縣人社局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處罰 |
1.《就業(yè)服務與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六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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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縣人社局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 |
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撤銷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的 除外 |
18 |
縣人社局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yè)的處罰 |
1.《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第七條 |
吊銷職業(yè)介紹許可證除外 |
19 |
縣人社局 |
行政處罰 |
對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xù)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處罰 |
1.《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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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縣人社局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 |
1.《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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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縣人社局 |
行政處罰 |
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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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縣人社局 |
行政處罰 |
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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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縣人社局 |
行政處罰 |
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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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縣自然資源局 |
行政許可 |
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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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縣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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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縣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yè)建設,或者違法將集體經(jīng)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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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縣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 |
對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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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縣自然資源局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處罰 |
1.《土地復墾條例》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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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行為的處罰 |
1.《安徽省飲用水水源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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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配合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 |
僅限對拒不配合檢查的處罰 |
31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露天開采、加工礦產資源未落實防止揚塵污染措施的處罰 |
1.《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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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止養(yǎng)殖區(qū)域內建設畜禽養(yǎng)殖場、養(yǎng)殖小區(qū)的處罰 |
1.《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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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建設畜禽養(yǎng)殖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
1.《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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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將畜禽養(yǎng)殖廢棄物用作肥料造成環(huán)境污染等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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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yǎng)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 |
責令停業(yè)、關閉除外 |
36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機關、學校、醫(yī)院、居民住宅區(qū)等人口集中地區(qū)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qū)域內,從事橡膠制品生產等產生惡臭、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的處罰 |
1.《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九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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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qū)內從事網(wǎng)箱養(yǎng)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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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密閉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等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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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huán)境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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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或者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yè)廢渣、城鎮(zhèn)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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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縣生態(tài)環(huán)境分局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屠宰加工的單位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加工過程中產生固體廢物的處罰 |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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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縣住建局 |
行政許可 |
城鎮(zhèn)污水排入排水管網(wǎng)許可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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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縣住建局 |
行政許可 |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1.《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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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縣住建局 |
其他權力 |
占用、拆除、改動、遷移城市照明設施批準 |
1.《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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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縣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jīng)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責令停止施工、對個人罰款10萬元以上以及對單位罰款100萬元以上的 除外 |
46 |
縣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污水排入城鎮(zhèn)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qū)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wǎng)的處罰 |
1.《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涉及部門職責分工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47 |
縣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并投入使用的處罰 |
1.《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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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縣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鎮(zhèn)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1.《安徽省城鎮(zhèn)供水條例》第五十四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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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縣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鎮(zhèn)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開溝挖渠、挖砂取土的處罰 |
1.《安徽省城鎮(zhèn)供水條例》第五十四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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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縣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鎮(zhèn)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處罰 |
1.《安徽省城鎮(zhèn)供水條例》第五十四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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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縣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城鎮(zhèn)公共供水設施的處罰 |
1.《安徽省城鎮(zhèn)供水條例》第五十六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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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縣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特殊車輛橋梁通行規(guī)定或危險橋梁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1.《城市橋梁檢測和養(yǎng)護維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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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縣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或不按照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從事燃氣經(jīng)營活動的處罰 |
1.《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
吊銷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除外 |
54 |
縣住建局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未經(jīng)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處罰 |
1.《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
吊銷燃氣經(jīng)營許可證除外 |
55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其他權力 |
農村承包地調整的批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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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其他權力 |
鄉(xiāng)村獸醫(yī)備案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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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 |
個人罰款10萬元以上除外 |
58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動物診療機構未按照規(guī)定實施衛(wèi)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 |
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除外 |
59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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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guī)定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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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涂改銷售種子標簽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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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guī)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jīng)營檔案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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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農藥經(jīng)營者未取得農藥經(jīng)營許可證經(jīng)營農藥的處罰 |
1.《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
個人罰款10萬元以上、吊銷農藥經(jīng)營許可證除外 |
64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農藥經(jīng)營者不執(zhí)行農藥采購臺賬、銷售臺賬制度的處罰 |
1.《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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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農藥經(jīng)營者在衛(wèi)生用農藥以外的農藥經(jīng)營場所內經(jīng)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的處罰 |
1.《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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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農藥經(jīng)營者未將衛(wèi)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柜銷售的處罰 |
1.《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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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農藥經(jīng)營者不履行農藥廢棄物回收義務的處罰 |
1.《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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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的處罰 |
1.《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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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yè)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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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關于禁漁區(qū)、禁漁期的規(guī)定進行捕撈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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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wǎng)目尺寸的網(wǎng)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guī)定比例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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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制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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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村民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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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漁區(qū)、禁漁期垂釣的處罰 |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辦法》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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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與本人操作證件規(guī)定不相符的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的處罰 |
1.《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
吊銷操作證件除外 |
76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未按照規(guī)定登記、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安全設施不全、機件失效的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的處罰 |
1.《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
吊銷操作證件除外 |
77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并取得相應的證書和牌照,擅自將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處罰 |
1.《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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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的處罰 |
1.《農業(yè)機械安全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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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道路外駕駛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的駕駛人員飲酒后駕駛、操作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或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有關證件、標志的處罰 |
1.《安徽省農業(yè)機械化促進條例》第四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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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駕駛證、未參加駕駛證審驗或者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暫扣期間,在道路外駕駛拖拉機、聯(lián)合收割機的處罰 |
1.《安徽省農業(yè)機械化促進條例》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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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qū)標志的處罰 |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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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種子生產經(jīng)營許可證生產經(jīng)營種子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 |
對個人罰款10萬元以上除外 |
83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種子生產經(jīng)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生產經(jīng)營種子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 |
對個人罰款10萬元以上除外 |
84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處罰 |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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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無獸藥經(jīng)營許可證經(jīng)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經(jīng)營許可證經(jīng)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jīng)營企業(yè)經(jīng)營人用藥品的處罰 |
1.《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吊銷獸藥生產(經(jīng)營)許可證除外 |
86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農產品生產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經(jīng)濟組織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的,或者偽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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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的農產品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包裝、標識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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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經(jīng)營者經(jīng)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失效、霉變或者超過保質期的處罰 |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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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移動、損毀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qū)標示牌的處罰 |
1.《安徽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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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偷捕、搶奪他人養(yǎng)殖的水產品的,或者破壞他人養(yǎng)殖水體、養(yǎng)殖設施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三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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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qū)內從事捕撈活動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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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辦動物飼養(yǎng)場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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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處罰 |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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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yǎng)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灘涂荒蕪滿一年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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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養(yǎng)殖證或者超越養(yǎng)殖證許可范圍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yǎng)殖生產,妨礙航運、行洪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四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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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捕撈許可證擅自進行捕撈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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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檢疫合格,向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 |
僅賦佛子嶺鎮(zhèn) |
98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屠宰、經(jīng)營、運輸?shù)膭游镂锤接袡z疫證明,經(jīng)營和運輸?shù)膭游锂a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 |
僅賦佛子嶺鎮(zhèn) |
99 |
縣農業(yè)農村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guī)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yǎng)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處罰 |
1.《畜禽規(guī)模養(yǎng)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二 |
僅賦佛子嶺鎮(zhèn) |
100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fā)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fā)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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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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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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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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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jiān)測、水文地質監(jiān)測設施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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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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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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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處罰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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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處罰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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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處罰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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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庫庫區(qū)內圍墾的處罰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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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水庫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處罰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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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處罰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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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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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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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區(qū)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內取水的處罰 |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條、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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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guī)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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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 |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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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處罰 |
1.《安徽省湖泊管理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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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或者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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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guī)定,采集發(fā)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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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縣水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林區(qū)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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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縣水務局 |
行政強制 |
強制拆除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 |
僅賦實施權 |
123 |
縣商務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處罰 |
1.《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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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jīng)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yè)場所的處罰 |
1.《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第 |
吊銷網(wǎng)絡文化經(jīng)營許可證除外 |
125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經(jīng)營單位未懸掛《網(wǎng)絡文化經(jīng)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處罰 |
1.《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營業(yè)場所管理條例》第 |
吊銷網(wǎng)絡文化經(jīng)營許可證除外 |
126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批準舉辦營業(yè)性演出的處罰 |
1.《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除外 |
127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演出場所經(jīng)營單位為未經(jīng)批準的營業(yè)性演出提供場地的處罰 |
1.《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
吊銷營業(yè)性演出許可證除外 |
128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處罰 |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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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處罰 |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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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guī)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處罰 |
1.《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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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移動、損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豎立的界樁的處罰 |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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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處罰 |
1.《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
|
133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鉆探、打樁、拋錨、拖錨、挖沙、取土的處罰 |
1.《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
|
134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范圍內拴系牲畜、懸掛物品、攀附農作物的處罰 |
1.《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
|
135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廣播電視傳輸線路保護范圍內堆放笨重物品、種植樹木、平整土地的處罰 |
1.《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
|
136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天線、饋線保護范圍外進行燒荒等的處罰 |
1.《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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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安裝和使用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處罰 |
1.《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guī)定》 |
|
138 |
縣文旅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提供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處罰 |
1.《衛(wèi)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 |
吊銷衛(wèi)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除外 |
139 |
縣衛(wèi)健委 |
行政處罰 |
對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處罰 |
1.《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除外 |
140 |
縣衛(wèi)健委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衛(wèi)生監(jiān)督的處罰 |
1.《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除外 |
141 |
縣衛(wèi)健委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衛(wèi)生許可證”,擅自營業(yè)的處罰 |
1.《公共場所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吊銷衛(wèi)生許可證除外 |
142 |
縣衛(wèi)健委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注冊在村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從事醫(yī)療活動的處罰 |
1.《鄉(xiāng)村醫(yī)生從業(y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
|
143 |
縣衛(wèi)健委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擅自執(zhí)業(yè)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yī)療衛(wèi)生與健康促 |
吊銷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除外 |
144 |
縣應急局 |
其他權力 |
責令立即排除隱患、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作業(yè)人員、暫時停產停業(yè)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 |
現(xiàn)場處理措施 |
145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jīng)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jīng)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應由專業(yè)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
僅限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內容(吊銷煙花爆竹經(jīng)營許可證除外) |
146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
|
147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1.《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jiān)督檢查規(guī) |
|
148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jīng)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九十三條 |
|
149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未落實安全培訓工作經(jīng)費的處罰 |
1.《生產經(jīng)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 |
|
150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jīng)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jīng)考核合格的處罰 |
1.《生產經(jīng)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第三十條 |
|
151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處罰 |
1.《生產經(jīng)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第三十條 |
|
152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處罰 |
1.《生產經(jīng)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第三十條 |
|
153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jīng)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yè)的處罰 |
1.《生產經(jīng)營單位安全培訓規(guī)定》第三十條 |
|
154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預案相關措施的處罰 |
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
|
155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 |
|
156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jīng)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 |
|
157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jīng)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jīng)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 |
|
158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許可生產、經(jīng)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處罰 |
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
159 |
縣應急局 |
行政處罰 |
對煙花爆竹零售經(jīng)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jīng)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或存放的煙花爆竹數(shù)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處罰 |
1.《煙花爆竹經(jīng)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 |
|
160 |
縣林業(yè)局 |
行政許可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f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七條 |
縣屬國有林場除外 |
161 |
縣林業(yè)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qū)內亂扔垃圾的處罰 |
1.《風景名勝區(qū)條例》第四十四條 |
|
162 |
縣林業(yè)局 |
行政處罰 |
對盜伐、濫伐林木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 |
|
163 |
縣林業(yè)局 |
行政處罰 |
對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八條 |
|
164 |
縣林業(yè)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yè)生產條件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 |
|
165 |
縣林業(yè)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開墾、圍墾、填埋等改變濕地用途以及擅自開墾、圍墾、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濕地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
對開(圍)墾填埋自然濕地的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
166 |
縣林業(yè)局 |
行政處罰 |
對刻劃、釘釘、攀樹、折枝、懸掛物品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的處罰 |
1.《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
黃山、九華山等風景名勝區(qū)除外 |
167 |
縣林業(yè)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距離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5米范圍內取土、采石、挖砂、燒火、排煙以及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處罰 |
1.《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
黃山、九華山等風景名勝區(qū)除外 |
168 |
縣林業(yè)局 |
行政處罰 |
對古樹名木剝損樹皮、掘根的處罰 |
1.《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
黃山、九華山等風景名勝區(qū)除外 |
169 |
縣林業(yè)局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防火區(qū)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處罰 |
1.《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 |
|
170 |
縣林業(yè)局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qū)內野外用火的處罰 |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 |
|
171 |
縣醫(yī)保局 |
其他權力 |
醫(yī)療救助對象審核確認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三十條 |
|
172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jīng)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六條 |
|
173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六條 |
|
174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六條 |
|
175 |
縣城管局 |
行政許可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1.《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除外 |
176 |
縣城管局 |
行政許可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1.《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
177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處罰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 |
對個人罰款10萬元以上的除外 |
178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qū)、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shù)厝嗣裾畡澏ǖ膮^(qū)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1.《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條、 |
|
179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采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未采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
|
180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qū)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qū)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
|
181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平臺上長期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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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guī)定在主要臨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管)、防盜窗(網(wǎng))、遮陽篷、太陽能熱水器,拒不改正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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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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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jīng)批準懸掛、張貼宣傳品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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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影響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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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施工現(xiàn)場不符合規(guī)定,影響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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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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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履行衛(wèi)生責任區(qū)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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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中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環(huán)境衛(wèi)生標準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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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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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公共場所隨地便溺、亂扔其他廢棄物、焚燒冥紙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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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guī)定的地點、方式傾倒污水、糞便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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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jīng)營機動車輛修理、清洗業(yè)務,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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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市區(qū)內飼養(yǎng)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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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公共場所遺留寵物糞便,飼養(yǎng)人不即時清除,影響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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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各類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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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拆除、遷移環(huán)境衛(wèi)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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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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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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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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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yè)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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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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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jīng)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shù)膯挝惶幹玫奶幜P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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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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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建筑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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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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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guī)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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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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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jīng)營性清掃、收集、運輸?shù)钠髽I(yè)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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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jīng)營性清掃、收集、運輸?shù)钠髽I(yè)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經(jīng)營性處置企業(yè)不履行規(guī)定義務的處罰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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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jīng)營性清掃、收集、運輸?shù)钠髽I(yè)或者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jīng)營性處置的企業(yè),未經(jīng)批準擅自停業(yè)、歇業(yè)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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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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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guī)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shù)奶幜P |
1.《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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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使用的運輸工具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處罰 |
1.《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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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的頻次和時間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guī)定的地點,或者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shù)奶幜P |
1.《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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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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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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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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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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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yè)、服務攤點的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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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處罰 |
1.《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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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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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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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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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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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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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處罰 |
1.《安徽省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吊銷資質證書的除外 |
228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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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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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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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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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的處罰 |
1.《城市照明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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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jīng)處理直接排放、傾倒廢棄油脂和含油廢物的處罰 |
1.《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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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內從事切割、敲打、錘擊等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活動的處罰 |
1.《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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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午間和夜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qū)域內進行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影響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娛樂等活動的處罰 |
1.《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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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間,違反所在地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的限制性規(guī)定,進行產生環(huán)境噪聲污染的活動的處罰 |
1.《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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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戶外公共場所無證無照經(jīng)營者的處罰 |
1.《無證無照經(jīng)營查處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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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損壞物業(yè)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
1.《安徽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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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裝卸和運輸煤炭、水泥、砂土、粉煤灰、煤矸石、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yè),未采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的處罰 |
1.《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九十條 |
責令停工整治除外 |
240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車輛未安裝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的處罰 |
1.《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九十條 |
責令停工整治除外 |
241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運輸或未到指定場所進行處置或在場地內堆存的未進行有效覆蓋的處罰 |
1.《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九十條 |
責令停工整治除外 |
242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yè)經(jīng)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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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yè)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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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在當?shù)厝嗣裾沟臅r段和區(qū)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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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縣城管局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處罰 |
1.《城市橋梁檢測和養(yǎng)護維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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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縣城管局 |
行政強制 |
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工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八條 |
僅賦實施權 |
247 |
縣城管局 |
行政強制 |
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huán)境衛(wèi)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
1.《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僅賦實施權 |
248 |
縣城管局 |
行政強制 |
查封涉嫌無照經(jīng)營的戶外場所 |
1.《無證無照經(jīng)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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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縣城管局 |
行政強制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jīng)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 |
1.《無證無照經(jīng)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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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縣公安局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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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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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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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 |
對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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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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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 |
對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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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 |
對火災隱患經(jīng)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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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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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行政處罰 |
對在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以及具有火災危險的車間、倉庫等違反規(guī)定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處罰 |
1.《安徽省消防條例》第七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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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31日印發(fā)